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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
条款与细则
1.参与资格
1.1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适用于全体持有可累积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积分,且卡片状态正常的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哈尔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特别规定的不参与本行积分奖励计划的信用卡除外,如丁香普惠金信用卡、丁香惠分期信用卡等。
1.2如信用卡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持卡 人违反《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违反《哈尔滨银行信 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用卡过期、被停用、管制, 持卡人自行注销卡片、存有不良记录、对所欠信用卡或本 行的其他债务不偿还并出现逾期、洗钱等不良异常情况等,本行有权单方面取消持卡人参与本积分奖励计划的资格,并冻结账户内积分,且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3在持卡人累积和兑换积分的过程中,若本行发现持卡人存在非正常手段或者非个人交易等手段恶意套取积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累积、恶意套现、虚假交易等,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消费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材料,以查实交易真实性。一旦查实持卡人具有套取积分行为,本行有权不予累积相关交易积分、并采取冻结积分、撤销积分、冻结卡片使用、销卡等措施。同时,根据持卡人异常行为的严重程度,本行保留采取近一步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另行通知而取消该持卡人参与本行积分奖励计划的资格、追回该持卡人已兑换的礼品、对该持卡人追究法律责任等。
1.4在持卡人参与积分活动过程中,若使用第三方工具或采用任何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方式参与积分活动,一经发现,本行有权取消其参加本活动以及本行其他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抽奖活动、交易达标赠送礼品等所有类型的活动等)的资格,且保留向非法抢兑客户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积分累积规则
2.1持卡人持信用卡每消费满1元人民币可获得1积分;每消费满1美元可获得7积分。
2.2信用卡常规积分有效期三年,活动积分有效期一年,具体规则请以具体活动细则为准。
2.3附属卡积分归集至对应的主卡持卡人积分账户。
2.4卡片和账户状态均正常的情况下,主卡持卡人可使用账户下的积分于本行信用卡积分商城兑换相应礼品或服务。
2.5积分以账户为单位,该账户下所有卡产品销卡45天后该账户积分清零;持卡人销卡后积分不可继续使用亦不可转至其他状态正常的信用卡及转赠其他持卡人。
2.6持卡人使用本人信用卡在一般零售类商户的正常刷卡消费、通过本行购买邮购商品等均可累积积分,但本积分奖励计划规定的不予累积积分的交易除外。
2.7以下情况不予累积积分:
2.7.1取现类交易、信用卡年费、工本费、换卡/补卡、补制账单费、循环利息、违约金等其他信用卡服务类收费业务;
2.7.2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的柜台或自动提款机进行的预借现金或者溢缴款领回交易;
2.7.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2.7.4灵活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交易手续费;
2.7.5本行另行规定的不计积分活动或业务,如滨分购活动等;
2.7.6本行规定不予累积积分的商户类别交易;
2.7.7零回佣、低回佣以及特殊计费类商户交易;
2.7.8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类、批发类、医院类、学校类、政府类、慈善类、金融类以及社会服务和居民服务等非盈利性行业的商户交易;
2.7.9本行另行规定的其他项目以及持卡人与本行有另行签署的积分累积或使用等相关协议,可按协议约定进行操作。
2.8积分并不构成持卡人资产,不得兑换为现金且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持卡人持有的哈尔滨银行信用卡合作方积分(包括但不限于联名卡积分等)不可与持卡人名下的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积分进行合并。
2.9若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签账消费的商品或服务退还、因签账消费争议(或其它原因)而退还交易款项(如发生退货等)、取消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已累积的积分将由本行根据其取消的交易款项金额予以扣除。如在扣除相应积分前,持卡人已将积分用于兑换礼品导致其积分账户中无足够积分余额可供扣除,其积分账户积分余额将被扣除为负值。当持卡人积分余额为负值时,不予销户。本行对存在异常交易情形的持卡人进行短信预警,告知持卡人规范用卡并提醒持卡人保留用卡凭证。当持卡人收到告知短信后,如仍存在本规定所指的异常交易行为,本行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持卡人采取冻结积分、账户关闭等管控措施。
2.10持卡人交易集中在安装的银行卡受理机具不符合中国银联相关规定的商户而影响积分累计的(如因收单行或商户未正确按照中国银联规定设置商户类别),哈尔滨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2.11积分按照使用限制规则执行,尊尚卡持卡人每自然年度积分使用上限为600万,标准白金卡持卡人每自然年度积分使用上限为200万,金卡持卡人每自然年度积分使用上限为100万,普卡持卡人每自然年度积分使用上限为20万。
3.积分查询及兑换
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及兑换可用积分余额:
3.1下载并登录“哈行信用卡”APP,点击“我的”-“我的积分”;
3.2关注并绑定“哈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点击“查询”-“积分·兑换”-“积分查询”;
3.3客服渠道:持卡人可拨打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中心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37,选择人工服务进行积分查询;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银行进行积分查询;
3.4信用卡账单:持卡人可通过每月信用卡电子账单查询交易累积的积分总额;
3.5部分渠道仅可提供查询服务,上述查询及兑换方式可能新增或调整,以实际为准,本行保留新增或调整查询方式而不事先通知的权利。
4.积分礼品兑换规则
4.1积分礼品兑换需由持卡人提出,不同持卡人名下的积分不能合并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可使用“积分”或“积分+现金”的方式兑换礼品。
4.2持卡人成功兑换积分礼品后,本行将从持卡人的积分账户中扣减相应积分分值,持卡人不得取消或更改。持卡人积分账户的积分余额不足,兑换申请自动失效,本行不再另行通知。
4.3持卡人手机信息如与办理信用卡时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将影响积分兑换。请务必及时更新手机信息,若因持卡人手机信息导致持卡人错过兑换活动,或积分过期等问题,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关损失,本行不予承担。
4.4当持卡人积分账户积分不足或持卡人信用卡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细则的各种情况),持卡人将不能使用积分兑换礼品。持卡人自行注销卡片且持卡人积分账户仍存在有效积分的,可选择在注销卡片前使用积分兑换礼品。若持卡人所有本行信用卡均已销户或过期,则持卡人无权使用积分兑换礼品。
4.5持卡人与本行有另行签署的积分清除或使用等相关协议,可按协议约定进行操作。
4.6由于持卡人提交的收货信息有误、超时未签收等持卡人个人原因导致礼品配送失败的,自提交订单起20天内,持卡人要求重新配送的,本行可安排二次配送,并根据国内快递公司标准收取相关配送费用。
4.7各礼品兑换标准及兑换规则均以时点值最新活动公告为准。礼品数量有限,先兑先得,本行保留以同等价值产品替代已兑完的产品的权利。若非质量问题,所有礼品均不可退换、退积分或现金。请持卡人关注本行积分兑换网站及官方宣传渠道。
4.8本行官网等各官方宣传渠道、礼品宣传手册、折页以及其他宣传物料上所列礼品图片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图片所列礼品外的附加部分为装饰所用,不构成礼品的组成部分。
4.9本积分计划所列礼品及服务,均由相关礼品供应商直接提供给持卡人。客户在签收礼品时应当检查礼品的完好性,若存在缺损可拒绝签收。礼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在收到礼品后3天内致电本行客服发起相关投诉,超过时限的礼品不予退换。所兑换的礼品若存在质量或售后服务等问题,均由提供礼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负责处理解决,本行仅负责协助持卡人与供应商取得联系。若礼品对客户造成损害,亦由提供礼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10礼品通过快递公司进行配送(礼品配送范围仅限中国大陆地区)并减免快递费用,礼品详情页面特别说明的除外。
4.11持卡人需自行承担使用积分兑换的礼品及服务所附带的纳税义务。
4.12所有礼品兑换均不提供发票。
5.修改及终止
5.1哈尔滨银行与礼品供应商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平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主体,对各自的义务、债务和开支负责,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代理、联营、合伙等法律关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5.2哈尔滨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修改本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资格、积分累积规则、积分礼品兑换规则等),并经相关途径(如官方网站、对账单、短信、报刊或各分支网点等)公告期满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哈尔滨银行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接受相关修改,应在公告期满前向哈尔滨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即视为持卡人接受并遵守修改规则。变更后的内容将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条款,哈尔滨银行有权选择终止其服务。